湖南日报·华声在线6月18日讯(通讯员 王宽勇 谢志军)6月13日,家住洞口县高沙镇的45岁男子杨某某为自己的“太无聊”埋单——公安机关依法对其行政拘留五日!
经查, 6月11日晚21时许,违法行为人杨某某“无聊”之际,通过某村民服务监督微信群添加了女受害人的微信,并不停地向对方发送淫秽信息。受害人反复提醒他注意文明用词,但杨某某置若罔闻,反而变本加厉,持续不断地向受害人发送淫秽语音、文字、图片及恐吓动图等几百条信息。受害人不堪其扰,于次日向高沙派出所报案。
办案民警经调查取证固定证据后,立即依法对违法行为人杨某某进行传唤。经询问,杨某某对其发送淫秽、侮辱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违法事实进行了如实陈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洞口县公安局依法对其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法条速递: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传播淫秽物品罪;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
(一)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四)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民警提醒:
微信聊天不是法外之地,必须自觉遵循有关法律规定,自觉遵守公序良俗,不得触碰道德底线。广大居民不要不轻易泄露个人信息,添加“微信好友”须谨慎,对来历不明的身份信息不要理会。居民如果遇到这种情况,要立即报警求助,并及时保存聊天记录等重要证据,不要碍于面子或者迫于违法嫌疑人的威胁恐吓而选择沉默,这样只会让违法嫌疑人变本加厉逍遥法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