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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即使有保险 车主也别“胡来”
发布时间:2020-09-18   来源:华声在线  记者:李建林

  湖南日报·华声在线9月18日讯(通讯员 李建林)近日,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执结一起特殊的案件。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分公司向车主姚某果及驾驶人员姚某行使保险追偿权,要求二人支付其已代付的赔偿款120 000元。

  案情:2017年2月21日,姚某果驾驶小车在其朋友姚某的陪同下,到邵阳西收费站出口接人。到达目的地后,在姚某果下车接人的过程中,姚某坐在了该车驾驶位上,出发时姚某果默认了姚某的驾驶行为。当天20时40分许,姚某驾车返程途中,与案外人曾某勇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致曾某勇及摩托搭乘人曾某红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姚某果所有的小车购买了交强险及商业保险,经新邵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姚某无证驾驶机动车,姚某与曾某勇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后经法院判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120 000元给曾某红。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按时履行了赔付义务。

  车主姚某果及驾驶人姚某正以为案结事了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分公司却将二人告上法庭。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姚某果作为车主,在明知姚某无驾驶资格的情况下,仍然默许姚某驾驶车辆,对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根据过错程度,法院判决姚某果、姚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保险公司先行代为赔偿的120 000元范围内,分别向保险公司分支付21 818元、98 182元。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耐心向姚某果、姚某释法明理,两被执行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主动履行了义务。

  法官提醒:车辆所有人和管理人明知驾驶人没有驾驶证,或者酒驾、毒驾,或者明知车辆有一定缺陷,仍然将车辆借给他人使用,由此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所有和管理人也是有过错的,需要和驾驶人员一起承担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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