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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大学生涉毒坠落犯罪 自毁前程还获徒刑
    发布时间:2017-11-02   来源:华声在线邵阳频道  记者:彭宏发

      华声在线11月2日讯(彭宏发)曽今她是山村里飞出的“金凤凰”,却因涉毒犯罪成为牢囚。11月1日,公诉机关邵阳市双清区检察院收到了人民法院对该案的判决书:被告人陈妍灿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6千元。

      被告人陈妍灿系邵东县一偏远山村80末女孩,2005年其考取省内一全日制本科大学,成为解放后全村首位女大学生,且大学四年成绩优秀,期期获评高等级奖学金,毕业时还获得令人羡慕的“选调生”殊荣,如果其继续先前的好学上进与积极努力,定是前程幸福美好。然而,2009年大学毕业后的深秋,因为相处两年多的大学同学以相互不合适提出分手,尽管陈努力挽救,但对方去意坚决,失恋后的陈精神崩溃,空虚之中常应邀跟些老板玩耍于娱乐的歌厅迪吧,很快吃上了毒品摇头丸、麻果等。跟着老板混了数年后被嫌弃,自己无工作,家里经济差,陈为满足吸毒嗜好,走上了以贩养吸的犯罪道路。2017年4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妍灿在邵阳市东塔山其租住的住所附近,以每克5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张某海洛因0.2克,收取赃款100元。此后第三天,张某又联系被告人陈妍灿约购海洛因5克,双方约好以上次的价格,在上次的老地方进行交易。当晚8时许,张某电话陈称已带着2500元现金来到约好地点,陈即带着5克海洛因前往。临近目的地,陈见自己已被可疑人员跟踪,立即闪入附近一公厕,将所携毒品销毁。随即,陈被缉毒公安干警抓获。归案后,被告人陈妍灿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检察官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347条第1、4、7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52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67条第3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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