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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害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 行政机关先行处理是前提
    发布时间:2017-01-10   来源:华声在线  记者:唐成华 廖霞

      华声在线邵阳1月10日讯(通讯员 唐成华 廖霞)1月9日,新邵法院行政一庭的法官拿着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理论教材,对新邵某电子传媒服务中心的负责人及其代理人进行法律释明即“根据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受害人单独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义务机关拒绝受理赔偿请求、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决定的,受害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新邵某电子传媒服务中心的负责人及其代理人才认识到原来办案程序走错了,对该院驳回起诉的裁定无异议,他们明白了应先向行政机关提出赔偿请求。

      2010年3月5日,新邵某电子传媒服务中心的负责人在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设立了电子显示屏,进行经营广告义务。2014年9月29日,被告新邵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向新邵某电子传媒服务中心的负责人张某莲下达了《户外广告牌拆除通知书》,要求限期拆除。因张某莲未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电子显示屏,被告新邵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4年10月22日对电子显示屏实施了强制拆除。张某莲对此拆除行为不服,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拆除行为违法,经过两审终审,确认了新邵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强制拆除存在程序违法。原告在被告的强制拆除行为的违法性得到确认之后,没有先向被告提出赔偿请求,而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新邵法院认为,在本案中,新邵某电子传媒服务中心在新邵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侵权行为的违法性得到确认的情况下,没有先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赔偿申请,而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故对新邵某电子传媒服务中心的起诉予以驳回。

      法官提醒:办理行政赔偿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应掌握《国家赔偿法》和《行政诉讼法》有关国家赔偿的相关法律规定,才能不出现程序性问题,诉讼才不会不走弯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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