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职工工伤保险系列宣传之一
(邵阳市工伤失业保险服务中心)
一、工伤保险基本知识
1.什么是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之一,是指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或在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况下所遭受的意外伤害,或是患职业病,以及因这两种情况造成的死亡、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劳动者及其供养亲属(遗属)能够从国家、社会得到必要的物质补偿。这种补偿既包括医疗康复所需,也包括生活保障所需。
2、参加工伤保险有什么好处?
职工发生工伤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 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医疗、工伤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和各项生活保障待遇等,生活保障待遇包括一次性待遇和长期待遇,从而解决职工工伤后的医疗救治和基本生活保障等问题。
3.建筑业职工必须要参加工伤保险吗?
建筑业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既是贯彻落实党中央 、国务院关于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要求 ,更是落实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解决目前部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工伤保险参保覆盖率低,一线建筑工人特别是农民工工作维权能力弱、工伤待遇落实难等问题的重要途径,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因此,建设单位在施工之前,必须为职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
4.建筑业等流动性大的单位职工如何参加工伤保险?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像建筑企业这类使用农民工较多、职工流动性大的企业,因为职工工伤维权能力弱、工伤待遇落实难等问题,国家要求用人单位有义务为每个职工参加工伤保险。针对建筑行业的特点,建筑施工、交通运输、水利建设等企业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建设项目(或标段,下同)所使用的人员,按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新开工建设项目按项目参保的,在项目所在地县( 市、区 ) 级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建筑施工企业采取依法分包或劳务分包的 ,应由总包方办理参保登记 。承建方组成联合体共同建设项目的,可由主承建方负责办理参保登记。
建筑施工企业办理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时 ,需向经办机构提供如下材料 ;1.《中标通知书》或《承接工程通知书》的复印件;2.经主管部门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的复印件 ;3. 已经开工的提供开工通知书 ;4.建设项 目已经分包或劳务分包的 ,提供分包合同或劳务分包合同 ;5.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证明。经办机构审核建筑施工企业提交的材料,根据工程合同总造价与项目工伤保险费率的乘积生成缴费通知单,建筑施工企业缴纳工伤保险费后,经办机构出具参保证明。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参保证明后,又将工程分包或者劳务分包的,应及时向经办机构备案。
5.建筑业职工参加工伤保险,个人需要缴费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规定,职工参加工伤保险 ,所有费用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6.建筑工地按项目参保后,哪些人员将纳入保障范围?
建筑工地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后,工伤保险将覆盖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 。即本建筑工地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后,在本建筑项目施工中发生事故经认定为工伤的,均可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7.为促进建筑业职工参加工伤保险,采取了哪些强制措施?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可在各项社会保险中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的项目,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8.建筑业职工发生工伤后该怎么办?
简要办事提示
(1)工伤认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同时,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具体包括: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等。
(2)工伤医疗。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参保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所需费用按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工伤康复。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4)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5)工伤保险待遇。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经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经认定为工伤后,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医疗期间待遇、鉴定伤残级别后一次性发放的待遇和定期发放的待遇及因工死亡待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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