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立法示范引领 助推农业综合执法
——《邵阳市乡村清洁条例》的立法启示
李 娟
为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助力乡村振兴,改善农村生活环境,邵阳市农业农村局结合全市农村实际,紧盯人民群众关注的农村生活垃圾处理难等焦点,积极向市人大建议献策,助力出台了全省首部规范乡村清洁工作的地方性法规《邵阳市乡村清洁条例》,更好地推进我市农业综合执法。条例不分章节,共20条,将于2020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标志着邵阳市乡村清洁工作走向依法治理的道路。
一、 科学立法,为农业综合执法改革提质
制定条例坚持问题导向,以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为出发点,始终坚持什么问题突出就解决什么问题,聚焦改善农村生活环境。在条例起草之初,始终坚持“不冲突、可操作、有特色”的立法原则。工作中强化“两个突出”。一是在调研上突出一个“实”字。立法起草组实行“二不、三深、四问”调研工作法:“二不”即不调研不立项、不调研不审查;“三深”即立法调研深入基层、深入一线、深入群众;“四问”即立法坚持向农民群众问政、问策、问需、问效。会同市人大、市司法局等相关部门先后赴县市区和外地市进行立法调研。二是在审查上突出一个“严”字。做到“三个一律”:凡是草案内容与上位法冲突或者超越法定权限的,一律不予通过;凡是草案规定的管理措施不具有可行性的,一律不予通过;凡是草案体例结构和文字表述不规范的,一律不予通过。立法起草组对草案提出文字修改意见100多条,合法性修改意见50多条,确保了地方性法规的合法有效和好使管用。
二、 民主立法,为农业综合执法改革加速
在采取乡村座谈会、媒体论证会、网上公示等方式的基础上,利用社情民意调查等方式,广泛听取村民意见。先后召开各种征求意见座谈会20余场、表决前评估会议2次、专家论证会6次、立法协商会议3次,开展实地调研12余次。还专门设计了调查问卷,随机访问了1000名村民,收集群众意见200多条,采纳了50余条。在审查过程中,还召开了立法听证会,参会的人员有律师、乡村干部、基层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等,广泛听取乡村社会各界的意见,为立法工作的顺利推进和今后地方性法规的全面实施,奠定了良好的民意基础。
三、创新立法,为农业综合执法改革增效
一是明确责任主体。为推进农业农村和农业综合执法体制改革,保证条例不违背党的方针政策、不与上位法相抵触,在《邵阳市乡村清洁条例》中,明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以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工作职责,形成监管工作合力。同时,明确建立清洁责任制度,确立各类场所和情形的清洁责任主体。二是明确经费保障。确立政府主导、集体经济组织投入、受益主体付费、社会资金参与的多元投入机制,并明确村(居)委会依照法定程序可以向村(居)民和单位筹集清洁费用。三是明确处理模式。确定户分类、村收集、乡转运、县处理的生活垃圾收集处理模式。四是明确法律责任。为农业综合执法体供了法律遵循。
(作者单位:邵阳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