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邵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姚柳荣
科学发展观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必须坚持和贯彻的重大战略思想,也是推进检察工作长远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检察机关要紧密联系工作实际,深入学习理解和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促进新时期检察工作的全面发展。
一、坚持以人为本的核心,推动检察事业科学发展
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也是现代法治的价值内核。检察事业的科学发展,必须坚持以人为本,既要注重提高检察干警的素质,又要在履行职责中坚持“执法为民”。
1、实践人本的观点,干部队伍是关键。要从思想工作、业务素质、生活作风等方面入手,积极探索更加人性化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模式,破解检察干部队伍建设中存在的难题,切实做到“重视人、理解人、尊重人、关心人、塑造人”,使检察干部思想工作跨上新台阶,业务素质达到新水平,工作作风呈现新面貌。
2、实践人本的观点,人民群众是核心。要增强人权意识,提高保障人权的能力和水平。充分运用检察职能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把人民群众满意不满意作为检验检察工作成效的根本标准。要克服特权思想,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把执法为民的理念贯穿于整个办案过程之中,科学行使法律监督职权,有效维护民权,切实服务民生,不断促进社会和谐。
二、落实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基本要求,实现检察事业科学发展
1、必须坚持检察事业全面发展。坚持检察业务建设、队伍建设和信息化建设全面发展,以业务建设为中心,以队伍建设为根本,以信息化建设为保障,充分履行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开展诉讼监督三项具体的检察职能,做到打击与综治并举,惩治与预防并重,监督与保护并行。始终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突出打击重点,加大打击力度,提高打击时效。把查办职务犯罪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严肃查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大要案件,完善侦查一体化机制,形成职务犯罪大侦查格局。坚持打防并举的原则,深入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反腐倡廉方针,努力减少和杜绝职务犯罪,从预防中求服务。要强化诉讼监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在民事行政诉讼监督领域,探索运用公益诉讼的方式,依法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2、必须坚持检察事业协调发展。科学发展观要求注重整体协调、良性互动,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促进检察事业的协调发展。应把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置于国家宏观监督体系的大框架之下,牢固树立“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的意识,自觉接受人大监督、人民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实现法律监督与其他监督形式的协调与统一。坚持打击犯罪与促进社会和谐统一,走出“机械执法、孤立办案”的误区,既要依法严厉打击各种刑事犯罪,全力维护社会稳定,还要努力化解社会矛盾,增加社会和谐因素。把握执法尺度,正确认识和理解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做到当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适度、罪刑相当,坚持办案数量、质量、执法效果的有机统一,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3、必须坚持检察事业可持续发展。检察事业的可持续发展,人才、队伍建设是根本,改革创新是动力。要实施“人才兴检”战略,积极引进人才,大力培养人才,不断充实后备人才,在政治强检、从严治检的同时,更要加强从优待检,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高素质检察队伍。将检察改革贯穿检察工作的全过程,用科学的理念、改革的思维、发展的办法,着力研究破解检察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推进理论创新、机制创新和工作创新,以超前、全局的眼光,科学合理谋划长远发展。
三、把握统筹兼顾的根本方法,促进检察事业科学发展
检察事业要实现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坚持统筹兼顾的根本方法,正确处理好三种关系:
1、正确处理好服务大局与自身发展的关系。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是检察工作党性原则的具体体现。检察机关应围绕党委、政府工作的大局思考和谋划检察工作,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检察工作中切实得到贯彻执行,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应努力探索新时期检察工作发展的内在规律,认真研究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特点,依法独立行使检察职能,在服务大局中实现自身的科学发展。
2、正确处理好检察机关系统内部之间的关系。检察机关的行政、综合、后勤等部门的建设和发展,必须坚持以检察业务为中心,以强化法律监督为前提,按照检察业务发展的需要整体推进。针对当前检察业务、队伍建设、执法保障不协调,各项法律监督工作发展不平衡,刑罚执行监督、民事行政检察等工作比较薄弱等问题,我们必须统筹兼顾,加大对薄弱环节的监督力度,促进各部门工作的统筹协调。同时,上级院要加强对下级院指导工作的统一性和相对稳定性,注重加强基层基础工作,改变地区检察工作发展不平衡的现象,实现检察工作全面发展。
3、正确处理好检察机关与外部要素的关系。检察机关要注重与公安、法院的互相配合、协调统一。既要完成办案环节的承接作用,又要保持相对独立性;既要纠正其存在的问题,又要促使其有效办理案件。同时,检察机关也要与纪检监察、审计等行政执法部门相互协调配合。这些部门与检察机关在业务上有着密切联系,具有互补性。因此,检察机关在独立行使检察权,依法办案的同时,要切实做到与相关部门统筹协调,推进检察事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