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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打击犯罪”的“三个基础工作”
    发布时间:2011-02-28   来源:  记者:邵阳记者站

    张居道 陆益平

         “打击犯罪”是公安机关的主业,公安机关要想在打击业务上取得成效,实现“发案少,秩序好,社会稳定”的目标,必须要在打击犯罪时做好“三个基础工作”。
          一要实现打与防的有机结合。打击和防范工作是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的重要手段。要充分认识到,打击不仅是打,也是一种主动的防范;防范不仅是防,也是一种变相的打击。要正确处理打击与防范的关系,坚持以打促防、以防促打,确保取得最佳效果。特别是县(市、区)级公安机关要采取捆绑考核等有效措施把打击和防范工作统筹起来,在切实强化两项工作结合上做文章。一方面突出打击,最大限度地减少治安隐患,同时要从打击的角度为防范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提高防范工作的针对性;另一方面,通过强化防范工作有效打击现行违法犯罪活动,发挥打击犯罪的功能作用。
          二要建立打击犯罪联动机制。要研究制定公安机关各警种、各部门协作配合工作机制,明确职责,理顺程序,动员和组织公安机关各警种、各部门立足本职积极参与打击刑事犯罪工作,切实形成打击合力。对于敷衍塞责贻误战机的,要严肃追究当事人和部门领导的责任。刑侦部门在充分发挥打击犯罪主力军作用的同时,要做好相关的组织、协调工作,并为各级公安机关党委当好智囊和参谋。派出所作为最基层的战斗实体,要继续发挥在打击犯罪方面的优势,不断提高打击实效。
          三要大力加强专业队伍建设。各级公安机关要从优化警力资源、强化教育培训等方面入手,努力打造一支适应现实斗争需要的专业化刑侦队伍。大力培养专家型侦查员,着重培养一批侦破杀人、绑架、放火、抢劫、诈骗等案件的行家里手和网上作战、信息研判等方面的人才能手,提高刑侦部门应对和处置各类新情况、新问题的能力。同时,要有针对性地加强对派出所等部门侦查办案工作的指导,特别是要在侦查方式、侦查谋略、预审深挖以及搜集、固定证据等方面进行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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