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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吃高息 案发获刑七年整
发布时间:2019-05-31   来源:华声在线  记者:彭宏发

  湖南日报·华声在线5月31日讯(通讯员 彭宏发)一男子贪图高息竟铤而走险挪用资金,结果案发落网获刑悔之晚矣。5月29日,公诉机关邵阳市双清区检察院收到了人民法院对该案的判决书:被告人何运佳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

  被告人何运佳系邵阳市一连锁大公司分管该市三个县的销售业务经理,拥有较大的自由掌控权。本来其薪水每月近万元,这在该市的薪水收入已经远高于一般公务员,但其还不满足,希望借手中掌控的公司资金打“短、平、快”时间差,借鸡生蛋,放账收高息,以捞取额外的横财。然而,其聪明一世糊涂一时,他眼红别人的“高息”,别人则图谋其本金。被告人何运佳在2018年3月至同年9月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多次私自挪用收回的公司货款,以一个月为期高息借贷给他人,对方称生意失败,只有再借钱经营方可赚钱偿还,何只得继续追加借款给对方,结果全部坏账。还不上挪用的巨款就得坐牢,何痛悔不已,经过一番思想斗争,于当年10月15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经司法会计鉴定,被告人何运佳挪用公司资金8次,共计280余万元。

 

 【检察官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272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67条第1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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