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声在线7月5日讯(通讯员 彭宏发)午夜时分马路空旷,驾车小伙竟超速行驶,突遇行人惊慌失措,结果肇事重伤行人。7月4日,公诉机关邵阳市双清区检察院收到了人民法院对该案的判决书:被告人朱习文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2018年1月10日午夜40分许,被告人朱习文驾驶自己的商务小车,在该市邵阳大道由东往西行驶中,见深夜道路空旷,竟加油超速违章行驶。后在一弯道突遇行人胡某,朱惊慌失措,操作失误,竟将胡某撞飞摔倒,被害人胡某被及时送往医院抢救医治。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胡某所受伤害为重伤。交警勘查与取证认定,被告人朱习文应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朱习文敦促家人积极与被害人胡某及家人沟通,最终庭审前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朱家一次性赔偿被害人损失总计人民币30万元整。车辆保险公司就交强险等赔偿被害人胡某12,2万元。鉴于被告人朱习文积极赔偿,得到了被害方的谅解,法院乃依法判处被告人朱习文缓刑。
【检察官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133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67条第3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