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声在线邵阳11月5日讯( 通讯员 魏小青 刘磊)11月5日,30周岁的曾某民(男)因贩卖毒品罪,被邵阳市邵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据悉,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中下旬,曾某民先后在邵东县城雅斯特酒店、邵东县中医院附近港南路口共四次分别卖给吸毒人员郑某甲、阳某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 23粒,净重为2.07克,获得毒资1000元。2015年5月26日15时许,曾某民又被邵东县公安民警在雅斯特酒店外抓获,当场从曾某民身上查获净重为28.31克的甲基苯丙胺片剂295粒、净重11.9克的甲基苯丙胺14小包。累计贩卖毒品42.28克。
故邵东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有关规定,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