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声在线邵阳10月14日讯(彭燕如 彭宏发)一对狱友刑满释放后变本加厉,转单干为联手,疯狂撬砸车窗行盗。近日,公诉机关邵阳市双清区检察院收到了人民法院对该案的判决书:被告人马秉筱、唐集安犯盗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2个月与2年5个月,并皆处罚金。
被告人马秉筱、唐集安皆系邵阳市刑满释放人员,二人分别因盗窃与抢夺结识于劳改监狱。出狱后马、唐并没改过自新,反而结伙共同犯罪。经事先预谋,2014年11月29日夜晚,被告人马秉筱、唐集安骑车上街寻找目标,准备对停放豪车车内贵重财物伺机盗窃,当行至该市城北路时发现路边停有一宝马车,两人用强光袖珍手电筒贴窗照射,发现车内有“宝藏”,即破窗行窃,盗取人民币1万多元、10克黄金、数张总值1万余元的超市购物卡及证件等,得手后仓惶逃离现场。尝到“甜头”后,马、唐一发不可收拾,在次月2日、8日、10日、13日、16日、24日、31日的夜晚,采取相同手段,先后在该市五一南路、步行街、双拥路、宝庆中路、双坡路、城北路等路段,游击性撬盗豪车车内水井坊名酒、钻石芙蓉王名烟、苹果平板电脑等财物。经鉴定,二人盗窃财物总价值为4.91万元。
【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264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25条第1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26条第1、4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