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声在线邵阳讯(通讯员 曾绍华)9月1日,在新宁县水庙工商所工作人员调解下,超市退还了郑先生15元货款,并向他表示歉意。
8月31日,新宁县水庙镇村民郑先生到该镇某超市购物,在付款后发现所购买的其中一件商品,货架上标明的价格为6.2元,付款小票却显示为15元,当场要求退货。但收银员表示,这是由于其他顾客在选购商品时放错了位置,该件商品真实价格就是15元,购买的商品没有质量问题不能退货。郑先生则认为,主要原因是由于超市工作人员没有及时整理商品导致商品位置放错,让自己产生了误解,责任在超市一方,退货是正当的。为此,双方发生了激烈的争吵。
事后,郑先生越想越气,遂到水庙工商所投诉。受理投诉后,该所迅速前往超市调查核实,经询问与郑先生陈述一致,于是找来超市负责人,说明销售者提供商品应明码标价,消费者享有知情权、选择权。
工商人员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物结算后一定要核对账单,一旦出现售价与标价不一致的情况,可向物价部门或者工商部门进行投诉,并保存好购物小票、货架标价等有关证据,以便进行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