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声在线邵阳讯(通讯员 邓莉 彭宏发)一男子屡次偷盗被抓受到多次行政处罚却还是贼心不死,结果扒窃17元钱,出乎其意料被判了有期徒刑。经邵阳市双清区法院公开审理,近日,该院以犯盗窃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雷鸣春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被告人雷鸣春系邵阳市市郊中年农民,因怕苦怕脏怕累,进城务工只做轻快活,自然赚钱少,养家糊口不够花销,花花肠子的他竟业余干起了人民痛恨的“扒子手”副业。近3年里雷行窃曾4次被抓,一次被劳动教养,三次被行政处罚,自以为小偷小摸顶多就是如此行政处罚,不以为然。2014年3月4日下午,雷携带作案工具蓄意上街流窜,准备伺机下手捞钱。当游荡至该市广场三眼井市场东大路出口处一水果摊时,见青年妇女胡某正在该摊专心挑选水果,雷趁胡毫无防备,使用随身携带的一个金属长夹子,将胡衣服右口袋中的现金17元窃取。得手后雷迅速逃离现场。因雷行窃时有群众发现,雷刚离开就有人指着雷告诉了受害女子胡某,恰逢巡逻民警经过,胡某即悄悄报警,毫不声张。数名接警民警迅即分头包抄,突然闪电行动将雷人赃俱获,雷如梦初醒。
【法官邓莉以案说法】
《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九条规定:“将刑法第264条修改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即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无论涉案数额是否达到“较大”标准,均以盗窃罪论处。据此,本案被告人雷鸣春虽然只盗窃区区17元现金,但触犯了修改后的刑律,应该对其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