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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宅征收获赔30万 叔侄反目对簿公堂
发布时间:2014-04-23   来源:华声在线  记者:刘海浪 王蓓

  华声在线邵阳讯(通讯员 刘海浪 王蓓)本应相亲相爱、互帮互助的一家人,却因30万元拆迁安置款的归属吵得不可开交,最终闹上法庭。近日,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

  原告刘某与被告刘甲、刘乙、刘丙系亲叔侄关系。1984年8月,被告刘甲、刘乙、刘丙的父亲刘某某(已故)与邵阳市北塔区茶园头乡某村签订协议,买下该村一栋四层六间的房屋,因未能全额付款,遂由刘某在该协议书上签字担保。后刘某某于1989年将该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房子则一直交由儿子刘甲居住、管理。原告刘某提出,该房屋实际上是由其与刘某某共同出资购买的,现房屋被征收,自己应当享有相应的份额。双方就房屋产权的归属问题争锋相对,矛盾尖锐。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某与该村签订的协议中明确约定,该房屋是由刘某某购买,刘某作为担保人,且购买后一直由被告刘甲在居住、管理。原告刘某主张该房屋是由其与刘某某共同出资购买,未向法院提供相应证据,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刘某某于1989年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时将该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原告刘某未提出异议,至今已超过20年,现刘某提出确认所有权之诉,已超出法律保护期限。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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