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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抛锚不设警示标志被撞还赔3.7万元
    发布时间:2008-04-09   来源:  记者:邵阳记者站
          【案情回放】一轿车凌晨在高速公路上违章超车,撞上前方未设警示标志的“抛锚”车辆,轿车车主将“抛锚”车车主告上法庭。近日,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抛锚”车辆车主承担原告损失的15%,即3.7万元。
      2007年12月24日凌晨,张某驾驶一辆本田轿车自长沙返回邵阳,途中违章从同向前方车辆右侧超车,且车速过快,撞上前方一“抛锚”停于路边的金杯面包车,致使自己以24万余元购买的崭新轿车严重受损。交警部门经勘察认为,司机驾车过程中,有注意前方道路是否通畅的义务。张某在行驶中不仅未注意前方道路情况,且违章超车、车速过快,导致事故发生,因此,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金杯面包车司机也据此辩称自己是受害者,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张某认为,虽然自己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但“抛锚”金杯面包车未按交通法规要求在其前后设置警示标志,这也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金杯面包车司机应分担事故责任和给予相应赔偿。由于与金杯面包车司机协商未果,张某将其告上法庭,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其车辆损失的40%%,即9.6万元。
      【主审法官说法】该案主审法官认为,本案中,对于赔偿责任的划分,并没有完全按照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划分车辆损失的责任承担,是有法律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2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应迅速报警。金杯面包车司机将“抛锚”车停于路边,没有遵章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及设置警示标志,致使原告车辆在通行中追尾肇事,其不作为行为与原告车辆严重受损这一事实存在因果关系,故金杯面包车司机对该损害后果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由于其过错程度远远小于轿车司机张某的过错,金杯面包车司机应承担原告损失的15%,即3.7万元。 
         (稿源:4月8日湖南日报 记者 鄢振刚 通讯员 彭宏发 彭志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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