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日报·华声在线11月20日讯(通讯员 唐丹)为加强命案防控工作,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扎实推进平安建设。近日,邵阳县人民检察院重大犯罪检察部干警进入社区开展命案防控宣传工作。
活动中检察干警通过向群众发放宣传资料、现场讲解等方式,向群众宣传相关法律规定,帮助群众正确处理邻里纠纷、家庭矛盾、婚恋纠纷、债务纠纷等问题,引导学会使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切勿因一时冲动走上犯罪道路。
据悉,本次宣传活动的参与人数达三百余人,共发放普法宣传手册百余份,为在场居民解答相关法律问题三十余次。
下一步,邵阳县检察院将继续发挥检察职能,自觉将命案防控和维护社会稳定贯穿到检察工作各方面,为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贡献检察力量。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一审:陆益平,二审:曾佰龙,三审:邹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