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关于邵阳市人民法庭工作的调研报告
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尹南飞
为更深入地了解全市法庭的运转情况,进一步提升其服务群众的司法水平,我于今年7月至8月实地走访了全市所有法庭,察看法庭的设施、相关资料,与当地党政机关干部、人民陪审员、法庭干警座谈,并将调研所掌握的情况形成此报告。
一、概观:前沿阵地作用的有力发挥
全市除市区三区的基层法院外,其余8县1市的基层法院均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了法庭,包括绥宁县、新宁县辖区内3个已设编在建的法庭共计31个。法庭辖区内行政村、人口最多的是隆回县,4个法庭辖区内行政村达782个,人口共计近100万。全市法庭干警忠诚履行职责,有力发挥法庭在维护社会正义、化解社会矛盾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一)坚持公正司法
全市法庭自2011年至今年7月共受理案件12808件,审理案件11155件,在立案前处理纠纷911件,平均每个法庭每年处理纠纷约150件,并且呈逐年上升的趋势。每个案件都可能是一个事件的导火索,法庭干警努力不让矛盾激化,扎实践行司法为民理念。近三年以来,全市绝大部分的法庭没有一件错案,案件上诉率低,上诉的案件二审维持率高,涉诉上访案件极少,其中5个县的法庭近三年来没有1件涉诉信访案件。
(二)倾力司法便民
全市法庭基本上做到了工作日24小时都有人值守,新邵新田铺、隆回金石桥、城步西岩等法庭将联系电话统一印制成卡片,发放给当地村镇干部和群众,建立了覆盖全域的便民联系网络。全市法庭积极开展巡回审判,方便群众诉讼。三年来,全市法庭共开展巡回审判1047件次。另外,人民法庭针对当地实际,不断创新工作方式。武冈、洞口、隆回等法庭尝试预约立案、上门立案。新邵陈家坊法庭尝试建立“村民法庭”,“审理”调解婚姻家庭、邻里关系等民生案件。
(三)大力化解矛盾
法庭干警为化解矛盾,克服各种困难,大力加强调解。对于部分乡村中常见的婚姻家庭、人身损害、相邻纠纷等涉民生案件暂不立案,先进行调解。洞口县高沙法庭、石江法庭、山门法庭三年来共调处诉前纠纷达300余件。对进入诉讼程序的纠纷,倡导尽力、依法调解,充分发挥当地村干部、亲友等人员的积极作用。比如,武冈荆竹铺法庭自今年着力发挥人民陪审员和村干部作用,今年的调撤率比去年上升了17%,达到71%。
(四)积极延伸服务
全市法庭进一步密切与当地党委、人大、政府及各界的联系,积极配合开展各类促增长、保民生活动,将服务中心工作的意识化作具体的审判行为。比如隆回县的金石桥、新邵县寸石等6个法庭,为重点项目建设在征地拆迁、纠纷处理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在审判中发现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苗头时,立即报告当地党委、政府,并协助党委、政府及时处置;对一些存在法律风险的行为,及时提出司法建议。比如新邵县龙溪铺法庭,针对辖区建房安全事故高发的实际情况,主动向辖区政府提出司法建议。
二、明辨:提升工作绩效的主要瓶颈
(一)对法庭重要性认识不够
法庭所处理的主要是民事纠纷,在传统观念上,这些纠纷都属于小事,因此法庭工作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在人、财、物等方面并没有给予充分保障。同时对法庭的认识局限于处理纠纷,从而影响了法庭在联系群众、巩固政权等方面作用的发挥。
(二)审判力量不足
全市法庭仅有8个法庭达到了3审1书的要求。然而,全市法庭平均每位审判员一年的办案数量为近100件。除了办案,还有各种学习、调研的任务。导致力量不足主要有二方面:一是法庭远离中心城区,基本上没有人愿意去法庭。二是当前一般都选择当地乡镇的干部和学校的老师任人民陪审员,但干部和老师容易流动,被调离后导致当地缺少陪审员。
(三)条件、待遇难以留人
当前,法庭各方面条件与院机关或其他政府部门比较都没有优势,尚处于条件较苦、待遇较差的状况 ,难以让人安心在法庭工作。主要表现在:在职级待遇和经济待遇上 ,法庭和院机关基本上是一样的;在办公用房 、设施等方面条件都较院机关差;安保状况也堪忧 ,绝大部分的法庭都没有配备法警和警用装置;绝大部分的法庭没有配备车辆,影响干警深入基层开展工作;大多数的法庭就餐不便,要等忙完工作后再自己做饭。
三、笃行:回应群众司法需求的实践路径
周强院长在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会上要求,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增强群众感情,提高群众工作能力,进一步推进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司法需求,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既为司法工作指明了方向,又是对司法工作的要求。
(一)切实提升认识,回应群众司法需求
要充分认识到法庭的重要性,以更宽广的视野,更高的要求推进各项工作,以满足基层群众司法需求为目标,充分发挥其处理纠纷的司法职能和服务群众的政治职能。
1.联系群众的平台
法庭是法院离群众距离最近的地方,是深入群众的一个工作站,是联系群众的纽带,也是一个发出人民法院声音和影响力的平台。法庭应当发挥联系群众的优势,打造成践行群众路线的平台。一方面,法庭干警要深入村组了解民情、倾听民意,并回应群众的呼声。另一方面,法庭要使司法过程和结果更加符合群众的意愿和要求,以公平公正的司法行为展现法庭、法官的形象。
2.巩固执政基础的阵地
作为派出机构的法庭,虽然其处理的主要为民事纠纷,但其对执政基础的作用同样不可小觑。一方面,法庭是党领导下的审判机构,法庭的形象直接关系到党的形象。另一方面,法庭是良好社会秩序的维护者,法庭工作好坏影响社会的稳定。法庭所处理的是尚未燃烧、可能爆发的“暗火”,如果不能及时有效处理,则可能酿成大事件。因此,要从巩固执政基础的高度重视法庭的工作,谋划法庭的工作。
3.化解矛盾的前沿
从全市法庭所受理的案件分析,这些纠纷基本发生于熟人之间,并且大多数人以后还可能生活在相互联系的空间内,加之乡村群众在观念等方面的影响,使得法庭不同于院机关。因此,矛盾的化解远重于司法的裁判,否则就可能导致赢了官司却输了情义。当然,强调矛盾的化解并非放弃依法而为、公正司法,而是在司法过程中更加注重当事人的自主选择权,正确地引导双方在依法的前提下化解矛盾。
(二)构建多元纠纷化解机制,减轻办案压力
社会纠纷的有效化解应当通过多种机制去实现,尤其在当前法庭力量不足的情况下,更需要借助各方力量,共同解决纠纷。一方面,法庭要依靠党委的领导,借助政府的支持,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妥善化解纠纷。另一方面,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的作用,同时,要充分发挥乡村群众的作用,让群众帮助法庭做群众工作,让矛盾化解在基层,也可以从一定程度上缓解法院的办案压力。
(三)充实力量,提升服务能力
当前,为更好地发挥法庭做群众工作的优势,宜适当增加法庭干警的数量以缓解事多人少的压力,可以尝试针对法庭定向增加相关的政法专项编制,直接招考到法庭工作。同时,我们还要对资源进行合理配置。一方面,要保障法庭审判人员的数量,改变当前将新进不具备办案资格的人员放在法庭充数的做法。另一方面,要优化人民陪审员的配置,在选任时要增加农民担任陪审员的比例,这既可以更好地倾听农村群众呼声,也可以更好地保障人民陪审员按时参审,另外要及时做好陪审员被调离后的补选工作,以免影响法庭开庭。
(四)完善机制,激发干警活力
对于法庭的干警,在强调发扬奉献精神的同时,我们应当进一步完善激励机制,要逐步改善各方面待遇,让其看到在法庭工作的希望,让法庭能够留得住人。在办公经费上,应适当为法庭增加专项投入,提高对法庭的保障,不断改善其生活、工作环境。对于辖区面积广的法庭,可以考虑配备微型小汽车或摩托车作为办案的交通工具,提升其服务群众的效率。为鼓励法庭工作人员安心工作,在经济待遇和政治待遇上应适当提高法庭的干警,让其待遇比在院机关要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