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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法被选举权不容侵犯 洞口一“村官”候选人资格获法律确认
    发布时间:2011-05-30   来源:5月30日湖南日报  记者:李军 刘兴健

    李军 刘兴健

      【判决结果】5月20日,洞口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起诉人胡某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所在村村民选举委员无合法依据取消她的村委会成员候选人资格,侵犯了其被选举权,同时也侵犯了其他村民的选举权,应当依法恢复胡某的候选人资格。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案情回放】今年5月6日,洞口县又兰镇山阳村第八届村民选举委员会组织举行村民投票,选举村委会成员候选人,该村村民胡某当选。

      5月10日,该村民选举委员会无任何理由和依据,取消了胡某的候选人资格。胡某就此于第二天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请复议,但村民选举委员会仍维持原决定。在随后公布的村委会成员候选人名单上,胡某“落榜”。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胡某于5月16日向法院起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关于取消她村委会成员候选人资格的决定,要求对其候选人资格从法律上予以确认。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5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法官说法】洞口县法院主审此案的法官谢玉平说,选举权是指公民依照法律规定享有参加选举的权利,包括提名候选人,参加讨论、酝酿、协商候选人名单,参加投票选举等,是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之一;被选举权是指公民被选任为国家权力机关的代表、正式候选人或其他公职人员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三条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本案起诉人胡某,系山阳村村民,且年满十八周岁,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在本次选举中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起诉人胡某在村民合法选举中获得了村委会成员候选人资格,村民选举委员无合法依据取消她的这一资格,侵犯了起诉人胡某的被选举权,同时也侵犯了其他村民的选举权,应当依法恢复胡某村委会成员候选人资格。

      【温馨提示】由于法制意识的淡薄,一些地方侵犯村民选举权或被选举权的现象时有所闻。目前正值村委会换届选举高峰期,希望各村级组织和村民选举委员会切记依法选举,保障换届选举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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