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日报·华声在线12月21日讯(通讯员 刘惠芳)营运车辆性质特殊,酒后驾驶营运车辆处罚更为严厉,一不留神可能自砸“饭碗”,可还是有人抱着侥幸心理,触碰这条“高压线”。
12月18日15时20分许,邵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交管中队执勤民警在G356黄塘李家路段开展冬季攻势整治行动时,发现一辆湘ED19**重型货车驾驶人浑身酒气,疑似酒驾。民警对其进行现场呼气酒精测试,现场呼气测试酒精含量为111mg/100ml,后经血液检测其酒精含量为149.2mg/100ml,且在调查中发现该辆重型货车使用性质为货运,驾驶人郭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目前,邵阳县交警依法对郭某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案件在进一步处理中。
邵阳县交警提醒:营运车辆驾驶人,更应提高自身遵纪守法的意识,做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一审:陆益平,二审:曾佰龙,三审:邹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