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日报·华声在线9月17日讯(通讯员 黄艳君)“我怎么也没有想到,用自己的银行卡帮忙转了几次账,拿了280元的报酬,竟然要坐3年牢。”谈及自己的经历,万某某悔不当初。
2021年7月1日,经湖南省邵东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羊某某、李某某、万某某等10人八个月到三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四千元到一万元不等的罚金。
朋友介绍“赚零花钱”
2020年12月的某天,万某某正在网吧上网,接到了朋友刘某某的电话,说要带他去“赚点零花钱”。万某某按照刘某某提供的信息,携带两张银行卡到达指定的酒店房间,遵循指示进行“测卡”,确认银行卡能够正常使用后,按照银行卡收钱、转移至支付宝、扫码转出的步骤转移了约10万元的资金。事后,刘某某给了他200元报酬。
万某某心里笃定,自己帮忙转账的钱来路不正,因此在第一次的转账结束后,就拒绝了刘某某的再次邀请。但面对刘某某软磨硬泡式的“求帮忙”,万某某碍于人情面子,无法推脱,又接着用自己的银行卡、微信等帮忙转账。
经统计,万某某为“团队老板”陈某爵三次帮助转移资金22万元左右,获利280元。虽然获利不多,但万某某转移的资金已经达到了刑事追诉标准。
最终,万某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
金钱利益迷心窍
2020年12月6日,陈某爵告诉羊某某,提供银行卡账号、帮忙转钱可以赚好处费。随后,羊某某被带到宾馆,“测卡”通过后,他的账户进账15000元。
“给他们转账几次后,我就发现了这钱其实是电信诈骗得来的。但是我缺钱,想赚点钱用,就继续帮他们转账。”羊某某多次协助陈某爵转移资金,并按照转账金额千分之三的比例收取好处费。
尝到甜头后,在陈某爵等人的授意下,羊某某还纠集了刘某某等多人参与转账。
2020年12月到今年1月,羊某某共计转账57万余元,获利4000元左右。
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邵东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羊某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另,因羊某某纠集了他人参与犯罪,在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被认定为主犯,对其下线的全部犯罪事实负刑事责任。
心存侥幸终落网
2020年12月初,李某某的表哥介绍他到邵东工作。听说每天工资有400元,待业在家的李某某心动了。
表哥把李某某介绍给“老板”陈某爵,陈某爵把他拉进了一个易信群。该群作用一是发布“工作内容”,要求群成员按指示进行转账;二是联系境外上级。李某某负责记录每天的转账流水、提供后勤服务。
很快,李某某意识到所谓的“高薪工作”实际上是协助境外的诈骗集团转移诈骗资金。“我知道他们转的钱是电信诈骗所得。我以为自己只负责后勤记账,不参与转账,不算违法犯罪。”
心存侥幸的李某某,就这样“心安理得”地继续担任“后勤保障员”。他每天11点左右在邵东的酒店开好房间,给团伙成员提供场地;登记团队成员提供的银行账号并发给上线;在群里接收指令,安排人员“测卡”;记录每天的转账明细和流水。
近两个月的时间,李某某共赚了8000元左右的“工资”。虽然没有亲自参与转账,但李某某系该团伙的主要成员,仍构成犯罪。
最终,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李某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电信网络诈骗是近年来高发多发的一类新型违法犯罪,羊某某等人虽未直接参与诈骗,却在明知资金来源非法的前提下,参与到电信诈骗的下游犯罪中,危害了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社会安定。
大家在擦亮眼睛,提防不法分子诈骗套路的同时,也要多关注普法知识,银行卡、身份证不能随便外借,对来路不明的钱财说“No”,不给不法分子任何可乘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