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巡查组工作人员巡查中
湖南日报·华声在线2月24日讯(通讯员 彭继鹏 唐丽华)2月17日,绥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责令当事人龙某妹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其作出行政处罚,没收店内现存的无合法来源证明的野生动物制品和违法所得709元,并处罚款11246元。
春节后,为阻断病毒来源,防控新冠肺炎疫情扩散,绥宁县森林公安局、县林业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强执法巡查,对县城可能存在野生动物交易的农贸市场、餐饮酒店等场所进行了明察暗访。2月10日,该局巡查组民警在县城农贸市场发现一家名为“农家特产”的店内摆放有烘干的七彩野鸡3只、干青蛙2.4公斤、干林蛙12包、半只干麂子,经县林业局野保人员辨认,该店内摆放待售的上述物品均系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执法巡查组责令店主当场清除店面上“野生动物”等字样,县森林公安局、县林业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的规定,将该案移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查处。经查明,店主龙某妹于2019年10月份共进货干制七彩野鸡10只,干制麂子肉2.08公斤,干制青蛙2.4公斤,干制林蛙14包,至案发止,共计销售七彩野鸡7只,干制麂子肉1.1公斤,干制林蛙2包,售得货款70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