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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职工工伤保险系列宣传之五
发布时间:2023-06-19   来源:湖南日报·华声在线  记者:邵阳市工伤失业保险服务中心

  建筑业职工工伤保险系列宣传之五

(邵阳市工伤失业保险服务中心)

  五、法律责任与职工权益

  29.应参加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将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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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法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30.建筑业的工伤赔偿连带责任如何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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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分包单位将工程(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该组织或个人招用的劳动者发生工伤的,发包单位与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1.发生工伤后应通过什么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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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劳动仲裁。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劳动争议有关规定处理。

  (2)行政复议。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对受理决定或认定决定不服的,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行政机 关提起行政复议。

  (3)行政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对受理决定或认定决定不服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或者对工伤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2.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将受到怎样的法律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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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3.如何联系社保部门咨询处理社保问题?

  请拨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电 话“12333”

  也可以直接前往当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经办服务窗口现场咨询办理相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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