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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板桥派出所抓获2名非法捕捞犯罪嫌疑人
    发布时间:2023-05-10   来源:华声在线  记者:蒋开炜

      湖南日报·华声在线5月10日讯(通讯员 蒋开炜)“为保护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平衡,严厉打击各类涉生态领域违法犯罪行为,5月3日,板桥派出所果断出击,成功抓获2名非法捕捞犯罪嫌疑人,收缴渔获物4公斤及非法捕捞工具若干件,有效维护了邵水河流域生态环境的安全与稳定。

      案件回顾

      5月2日,板桥派出所副所长肖应龙在工作中发现,禁渔期内有人在邵水河流域使用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所长孙全高度重视,立即带领民警前往该水域进行摸排调查。

      经查,嫌疑人姚某付和姚某治近期常在邵水河流域进行非法捕捞。为及时打击非法捕捞行为,守护邵水河流域的生态稳定,5月3日凌晨,经过4小时的不懈蹲守,民警将正在进行非法捕捞的姚某付和姚某治抓获,并当场缴获渔获物4公斤及非法捕捞工具渔网9副、地笼6副、捕鱼船1条。

      经审讯,犯罪嫌疑人姚某付、姚某治对自己违反禁渔期规定,非法捕捞水产品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2人已被大祥公安分局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大祥公安为您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三十八条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条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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