滚动资讯:

绥宁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涉恶案 犯罪团伙10人获刑
发布时间:2020-07-01   来源:华声在线  记者:尹建国 郑丹枚 谭历伟 刘华明

图片1.jpg

  湖南日报·华声在线7月1日讯(记者 尹建国 郑丹枚 通讯员 谭历伟 刘华明)6月30日,绥宁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朱某等10人恶势力团伙犯罪案。其中分别以寻衅滋事、妨害公务等6罪判处团伙重要成员朱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以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等4罪判处重要成员肖某城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其余8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至1年1个月不等刑罚,并处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4年以来,被告人朱某利用其亲友和雇佣关系,纠集或伙同被告人肖某城、邓某宁、杨某、唐某根等人,采取滋扰、哄闹、恐吓他人、强拿硬要或任意损毁他人财物、限制他人身自由等手段,多次在绥宁县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了他人的正常工作、生活、经营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法院审理后认定,朱某、肖某城、邓某宁、朱某跃任意损毁他人财物达2000元以上,朱某跃强拿硬要他人财物达1000元以上,情节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朱某、肖某城、邓某宁、朱某跃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且致执法民警3人轻微伤,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朱某、肖某城、邓某宁、黄某、杨某、朱某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强迫被害人出具借条虚增债务,并采取暴力、威胁的方法向被害人及其家人索取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取得财物,其行为均构成敲诈勒索罪(未遂)。朱某、邓某宁、杨某1、唐某根、肖某斌为索要债务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朱某、肖某城为收取物业管理费用,采取用车赌门的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接受物业管理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强迫交易罪。朱某以营利为目的,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其行为构成赌博罪。朱某等人的犯罪行为符合恶势力团伙犯罪的基本特征,应认定为恶势力团伙犯罪。鉴于部分被告人有自首、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指控的部分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等情节,可依法或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据悉,该案经过6月9日至10日、6月30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有关机关及群众代表等百余人参与旁听庭审及宣判。


邵阳新闻

湖南新闻

名企风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