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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吵架邻里心急 误伤好人获刑两年
发布时间:2019-07-18   来源:华声在线  作者:彭宏发

  湖南日报·华声在线7月18日讯(通讯员 彭宏发)一对“夫妻”经常吵架,邻里上门帮助竟被男子误会而刀伤。7月17日,公诉机关邵阳市双清区检察院收到了人民法院对该案的判决书:被告人姜贵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被告人姜贵平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封某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共计8.1339万元。

  被告人姜贵平系邵阳市1981年生的一私营企业工人,原配妻子是其读技校时的同学,结婚两年多就因其业余嗜赌不顾家离婚了。后在亲友帮助下,于2017年相处了一84年出生的女子姚某,双方约定姜彻底戒赌姚方同意结婚,不久两人就开始了同居生活。

  2019年1月11日晚上,被告人姜贵平在小区邻居封某的茶馆打跑胡子小牌,正在抓第三把牌时,其同居“妻子”姚某让姜打完这把牌就回家,姜没有啃声。打完这把牌后,姜洗牌准备继续打,姚就抢了部分字牌,两人就旧戏重演,互相谩骂、抢牌与厮打起来。在封某与邻居们的拉架和劝阻下,让姚某上街了,姜某回了家。

  封某是看着姜长大的,希望姜有个幸福的家庭,既然其“老婆”不让打牌,封就叫上另一位德高望重的老者,经商量当晚二人一起去姜某家,希望给姜做思想工作,化解矛盾,促进家庭团结和睦。姜见封等二人上门,以为两老人是来教训自己的,竟手持菜刀迎了上去,对封某砍了一刀,封疼痛不已,受伤倒地。姜弃刀而逃,但次日即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姜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封某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一级。封某受伤后住院治疗开支了医疗费、鉴定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共计8.1339万元。


  【检察官以案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234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67条第3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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