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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超车致人死亡 赔76万和解获轻判
发布时间:2019-05-30   来源:华声在线  作者:彭宏发

  湖南日报·华声在线5月30日讯(通讯员 彭宏发)通常机动车在通过交叉路口时,应在50-100米内减速,用转向灯表示行进方向,以确保行驶安全,但一男子弯道加速超车,结果酿造命案。日前,公诉机关邵阳市双清区检察院收到了人民法院对该案的判决书:被告人杨威松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被告人杨威松系邵阳市80后大货车个体司机。2018年11月24日傍晚,被告人杨威松驾驶自己的自卸大货车经过该市宝庆东路一交叉路口欲实施右转弯时,明知前方同向有一电动自行车,应减速慢行,以安全速度、安全距离,确保转弯行驶安全,但被告人杨威松盲目自信,竟然弯道加速超车,结果高速转向时碰撞了被害人张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致使电动自行车被撞飞,造成张某严重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因为自己的轻率大意,造成他人死亡,被告人杨威松痛悔莫及。经交通警察勘查取证认定,肇事司机杨威松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杨威松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自己过失的犯罪事实;并在此案判决之前与被害人家属就民事赔偿达成了和解协议,积极赔偿被害方总计经济损失76万余元,取得了对方的谅解,被害人家属书面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理,使用缓刑。据此,法院依法从轻作出前述缓刑判决。


  【检察官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133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67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72条: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18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75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1)犯罪情节较轻;(2)有悔罪表现;(3)没有再犯罪的危险;(4)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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