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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借指令窃取货物 穿帮落网获刑两年
发布时间:2019-04-03   来源:华声在线  作者:彭宏发

  湖南日报·华声在线4月3日讯(通讯员 彭宏发)见他人管理有漏洞,即钻空子冒领货物,结果害人害己。4月3日,公诉机关邵阳市双清区检察院收到了人民法院对该案的判决书:被告人姚小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5千元。

  被告人姚小军系80后个体小货车司机,因车多拉货的生意少,其与同伙在摆车候客中大多都在玩牌消遣时间,姚时常忐忑不安,琢磨如何开辟新的财源。一次一个张老板来带他去邵阳市南郊一个仓库运了两件货,没要任何凭证,也没办什么手续,装上货就走。姚着得有空子可钻,如果自己假借张老板指令去装货,冒领到手不是能发横财么,姚感觉这聪明主意很好。次日上午,即2018年8月8日,姚如法炮制,结果心想事成,很顺利的冒领了三件货物,其超低价转手销赃,很轻松的获得了3400元赃款。该日中餐,姚破例花100元点了好几个荤菜,在一小餐馆犒劳了自己。其后,每隔20天,姚即去该仓库,假借张老板指令,骗取货物销赃获利几千元,至案发的当年11月底,姚总共实施了5次冒领货物,销赃共获赃款2.128万元。

  【检察官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264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67条第3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 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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