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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中波涉黑案二审宣判 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发布时间:2019-03-22   来源:华声在线  作者:陆益平 何荣 周盖雄 陈建军 陈凌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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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 袁光宇/摄

  湖南日报·华声在线3月22日讯(记者 陆益平 何荣 通讯员 周盖雄 陈建军 陈凌云)李中波涉黑一案在邵阳中院进行了二审宣判,依法驳回上诉,维持了邵阳中院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等,判处被告人李中波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1万元的一审判决。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李中波参加李科良为组织、领导者,张建明等人为骨干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李科良、张建明等人的指挥下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李中波受人纠集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手段,强行索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李中波受人纠集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李中波受人纠集伙同他人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上诉人李中波的亲属及新闻媒体旁听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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