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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要债务非法拘禁 钱未拿到反获徒刑
发布时间:2019-01-08   来源:华声在线  作者:彭宏发

  湖南在线·华声在线1月7日讯(通讯员 彭宏发)讨账不成,正确的做法是到法院起诉,但一男子不信法律信武力,结果害人害己。1月8日,公诉机关邵阳市双清区检察院收到了人民法院对该案的判决书:被告人谢春林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

  被告人谢春林系邵阳市70末个体工商经营户,生意经营中禹某累计欠谢20多万元的货款,且多次逾期不还,谢屡讨未果。2018年7月17日下午,被告人谢春林在邵阳大道一酒店寻到禹某私家车,经确认禹某正在该店会客外地来邵生意伙伴,谢悄悄电话纠集来数名亲友,强行将禹某带至其居住该市的家中,随后谢要求禹某履行承诺偿还拖欠的货款,禹称没钱,要命有一条。失信欠钱不还还理气直壮,这激怒了谢,谢气急之下不顾亲友的劝阻,多次对禹某进行了殴打,并非法拘禁禹某直至次日下午,公安民警接到报警赶来,才将禹某解救出来。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禹某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评定为轻微伤。案发后,谢认罪悔罪,积极赔付了禹某的医疗费,并与禹某达成了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禹出具了谅解书。


  【检察官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238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第67条第3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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