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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车分心瞟美女 酿造车祸夺人命
发布时间:2018-12-04   来源:华声在线  作者:彭宏发

  湖南日报·华声在线12月4日讯(通讯员 彭宏发)俗话说“马达一响集中思想”,可一男子驾车中思想开小差,结果害人害己。12月3日,公诉机关邵阳市双清区检察院收到了人民法院对该案的判决书:被告人姜浪涛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

  被告人姜浪涛系邵阳市大祥区近郊80后泥瓦匠,主要从事房屋装修服务。2018年7月19日8时许,天气晴朗,被告人姜浪涛驾驶着自己的比亚迪小轿车,自家前往邵阳市经开区做房屋装修,途经该市时代公园时,姜见一同向在人行道步行的时髦女郎,有些像自己的一个熟悉的朋友,即靠边行驶想一看究竟。当看清不是自己朋友,那女子大方而礼貌地冲姜笑了笑,姜受宠若惊,正想询问对方是否乐意搭乘自己的顺风车时,因为思想开小差,车子撞到了一正常横过马路的妇女刘某,刘某被姜及时送医院医治,但因伤势太重抢救无效而死亡,姜对自己违章驾驶致人死亡痛悔不已。经交警勘查认定,肇事司机姜浪涛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姜浪涛认罪悔罪,与被害人刘某亲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一次性赔偿对方医治抢救费、安葬费、精神补偿费等经济损失共计25.6万元,被害人亲属对姜浪涛表示谅解,并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检察官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133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67条第3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 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279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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