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日报·华声在线11月21日讯(通讯员 周盖雄 陈建军 陈凌云)11月16日,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李中波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等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李中波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一万元。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中波于2009年以交纳现金入股的方式成为以李科良(已判刑)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中的一员。该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虚报注册资本,隐匿、销毁会计凭证、骗取贷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发放高利贷等经济犯罪获取巨额经济利益的同时,组织指挥手下成员不断以暴力手段实施故意伤害、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等多起违法犯罪活动,强揽工程、垄断行业大肆敛财。在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中,被告人李中波伙同其他成员参与了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和强迫交易。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中波无视国法,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并参加有组织的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等犯法犯罪活动,其行为已经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遂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