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踩脚小事寻报复 赔偿十万还获刑
发布时间:2018-10-18   来源:华声在线  作者:彭宏发

  湖南日报·华声在线10月18日讯(通讯员 彭宏发)因迪吧人多拥挤被人无意踩了一脚,男子竟借此大发淫威故意伤人。10月17日,公诉机关邵阳市双清区检察院收到了人民法院对该案的判决书:被告人邓竹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

  被告人邓竹林系邵阳市北郊80后无业社会闲散人员。2018年5月17日晚上,被告人邓竹林在邵阳市南门口一酒吧玩耍,因为酒吧顾客多人行道狭窄,邓在上厕所途中一只脚被姚某不小心踏踩了一下,姚称是无意的请见谅,但邓得理不让人训斥姚不长眼,双方发生口角,邓急于上厕所,就先去了,准备“方便”后再回头讨说法,可返回时已经不见了姚。后姚闻知邓放言就“踩脚”事件要找其算账,即主动电话预约邓,希望把事情解释清楚,冰释前嫌,重归于好。当月24日21时许,邓、姚如约在邵阳市双清区田江路碰头会面,因邓当晚的晚餐接待外地来的好友喝了白酒,两人开初交流很好,但后来邓酒劲发作,脾气暴躁,两人又打起口水仗,不久邓就动手攻击姚,左手攥住姚的衣领,右手卡姚脖颈、拳击姚肩部及双上肢,姚拼命挣扎挣脱邓的控制得以逃脱。经鉴定,被害人姚某所受损伤评定为轻伤。

  诉讼过程中的今年7月27日,邓、姚经过协商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被告人邓竹林赔礼道歉,并向姚赔偿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经济损失共计10万元,取得了姚的谅解,同时姚出具谅解书,请求法院对邓从宽处罚适用缓刑。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检察官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234条第1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67条第3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72条: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18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75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1)犯罪情节较轻;(2)有悔罪表现;(3)没有再犯罪的危险;(4)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279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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