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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逸恶劳屡屡抢夺 得利三千获刑两年
发布时间:2018-09-28   来源:华声在线  记者:彭宏发

  湖南日报·华声在线9月28日讯(通讯员 彭宏发)一男子好逸恶劳,一个月内三次抢夺,结果落网成囚。9月26日,公诉机关邵阳市双清区检察院收到了人民法院对该案的判决书:被告人张小冉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2000元。

  被告人张小冉系邵阳市双清区下河线80后无业男子,年轻无病却懒惰游手好闲,不肯外出做事赚钱的他,成了父母的累赘心病,因好逸恶劳也成了邻里亲友的痛恨。今年5月7日下午1时许,被告人张小冉为了弄到钱用,窜至该市广场东的一公交车站,趁女青年刘某候车专注玩手机不备,抢夺走刘某脖子上的金项链一根;同月24日下午1时许,被告人张小冉窜至该市宝庆东路一公交车站,乘候车妇女周某专注给小孩子喂奶不备,将周某脖子上的金项链拽断抢夺走;同月28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张小冉在该市五一路的一公交车站附近,趁候车妇女肖某专注打手机电话不备,将肖某脖子上所佩戴的金项链拽断抢走,但金项链的吊坠掉落于地,被肖某捡回。被告人张小冉在第三次抢夺肖某时,被受害人肖某及群众联手抓获扭送公安机关。张作案得手之后,都将赃物卖给了首饰匠李某(另案处理),每次1000元,共得赃款3000元。经鉴定,以上被抢金项链共计价值6133元。


  【检察官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267条第1款: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67条第3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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