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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伤人乱帮忙 赔偿十万还获刑
发布时间:2018-09-20   来源:华声在线  记者:彭宏发

  湖南日报·华声在线9月20日讯(通讯员 彭宏发)男子不分是非暴力伤人,受到刑法惩处还赔巨款。9月19日,公诉机关邵阳市双清区检察院收到了人民法院对该案的判决书:被告人李海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被告人李海波系邵阳市东郊90初年青男子。2018年6月1日下午,被告人李海波表哥曾某驾驶自己的小四轮农用货车,因等人暂停在李海波所在村的村道上,其时张某驾车而来,此乡道狭窄,曾某停车不当致使张某无法错车通过,张某即指责曾不遵守道路交通法规乱停车,吆喝曾挪车腾路。按理曾应该挪车至路宽处让张某驾车通过,曾认为张口气不好,就斗气不挪车,还讥讽驾驶小轿车的张,可以将他的小货车撞开通过,撞坏货车不用赔钱。双方打起嘴仗,曾电话叫来了表弟李海波,张也电话唤来了当地朋友姚某,李、姚是同村同组的老熟人,本来让阻碍道路通行的曾某移车就解决问题的小事,他俩竟火上泼油,很快就动手打了起来,成了添乱帮倒忙。李个头矮小怕吃亏,来时就操了根钢管,在与姚对仗中,李用钢管砍砸姚左手一次,致姚称败饶命。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姚某左手第4、5掌骨骨折,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

  事发一周之内,公安机关即将嫌犯李海波捉拿归案,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敦促家人当月与被害人姚某达成刑事和解协议,李家向姚支付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万元,取得了被害人姚某的谅解,姚出具谅解书,请求法院对李从宽处罚。


  【检察官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234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67条第3款: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279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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