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声在线9月10日讯(王业太 唐娟 柳月)9月4日上午,湖南越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金从民二庭法官王业太的手中领过被告马某交来的案件标的款22000元,对法官的耐心调解表示称赞,并当庭将款转账给其代理的原告达丽某、达某两姐弟,至此,一起因尘封十余年的借条引发的借款纠纷在民二庭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得到了圆满解决。
2018年5月30日,两原告的父亲达汉某不幸去世,两原告在整理父亲遗物时,在父亲的保险柜里发现被告马某于2007年8月8日出具的45000元的借条、10月11日出具的3000元的领条、10月20日出具的16800元的收条。两原告打电话要求被告偿还借款64800元,马某解释上述款项不是借款而是其父参与合伙修建马路的集资款且已退还。因意见不一,两原告于2018年6月25日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马某偿还向原告父亲的借款本金45 000元。经审理查明,原告父亲确与被告马某等人于合伙承包修建了公路且负责筹款,马某出具的领条、收条可以确认为投资款,而马某出具的借条也正好发生承包修建公路初期,当时马某的经济条件比原告的父亲好,原告的父亲生前在长达10余年的时间里也从未提起有该笔借款,就是在妻子身患重病时也一直未向被告马某收款,因此该笔款系借款不符合常理,同时其他合伙人用于修路的银行借款也已由被告马某全部偿还。考虑借条没有收回且四合伙人已有两人死亡,被告称此款已经退还但无充分证据,本案如果判决处理难以达到胜败皆服的效果。于是承办法官在调查复核证据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找到达汉某的同事当时的老村委书记、另一健在的合伙人达福某及其儿子现任村委书记、当地镇司法所所长,介绍分析案情,商量确定调解方案,动员一起做双方当事人及亲属的工作,充分陈述利弊,真诚所至,金石为开,终于促使当事人接受了法庭提出的调解方案:被告马某在2007年8月8日向两原告父亲达汉某出具的45 000元的借条,由被告马小平偿还22 000元,此款在当庭付清;本案就此了结,双方再无其他争议,不得再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包括两原告的父亲与被告马某等人修建公路的合伙纠纷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