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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业少年放任自流 重伤他人家长赔罪
发布时间:2018-08-30   来源:华声在线  记者:彭宏发

  华声在线8月30日讯(通讯员 彭宏发)两少年家长因监护失职,对自己儿子重伤他人一再赔礼道歉,并全额合赔17万元,得到被害人谅解。8月28日,公诉机关邵阳市双清区检察院收到了人民法院对该案的判决书:被告人吕某良、岳某军犯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与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被告人吕某良、岳某军皆系邵阳市未成年少年,两人去年初中同班毕业未能考上高中,既不愿意上职业技校,也不愿意跟着父母做事,忙碌的父母认为还年少不懂事,即放任自流,结果麻痹大意,酿出大祸。2018年3月10日临近中午,被告人吕某良、岳某军结伴到邵阳市宝庆东路一餐馆吃午饭,点菜后吕上餐馆厕所中没有反锁厕所门,被不知情来上厕所的少年周某推门撞了吕一下,还致吕尿湿了裤子,吕以此大发光火。岳闻讯赶来,二人将周约出餐馆,要求周赔偿损失100元,周强调吕上厕所不反锁门有错在先,只愿意赔偿10元。双方先是争吵,继而吕先动手扇了周两耳光,周奋起还击,吕、岳前后合力拳打脚踢,对周实施殴打,一会儿周某即被打倒在地。见惹出了大祸,吕、岳仓皇逃回了各自家里。岳的父亲见其惊恐之状,意识到自己儿子在外面可能闯了大祸,好言相劝得到了真相,即通知吕的家长,带着各自的儿子,立即到案发地派出所投案自首。经鉴定:被害人周某所受损伤构成重伤。

  在被害人周某住院治疗期间,吕、岳家长多次探望,出钱治疗,并向周及其家长一再赔礼道歉。周治愈出院后,吕、岳家长与被害人亲属达成了和解协议,一次性赔偿总计损失17万元(包括先期垫付的医疗费),被害人出具谅解书,请求法院对吕、岳两被告人从轻处理。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缓刑判决。


  【检察官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234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17条: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25条:共同犯罪是指2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67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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