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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宁公开宣判一起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件
发布时间:2018-08-23   来源:华声在线  作者:肖时军 李钊

邵阳新宁法院扫黑除恶公开宣判-法庭全景.JPG

  华声在线8月23日讯(通讯员 肖时军 李钊)8月23日,新宁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周某平等2人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案进行公开开庭宣判,依法判处。据悉该案是中央部署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新宁县宣判的首起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件。该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30余人到庭审现场旁听。

  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24日,刘某桔(已判刑)纠集了刘某华、刘某康、赵某、刘某、夏某、彭某(另案处理)等人携带三支枪支及砍刀等工具,与周某军纠集的周某平、周某海和周某群、李某杰、周某桥、伍某林、周某亮、周某、周某红(均已判刑)发生殴斗。在斗殴过程中周某、刘某华、刘某受伤,经鉴定,刘某华、刘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2015年9月25日周某海、周某平和周某亮、周某军、周某群、李某杰、周某桥、伍某海等人手持管杀将刘某桔等人的三台小车砸烂,经鉴定,被损财物价值26885元。此外周某平还曾因纠纷用啤酒瓶、拳头将被害人刘某某打伤,经鉴定刘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法院认为,周某平积极参与持械聚众斗殴;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任意毁坏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分别构成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周某海积极参与持械聚众斗殴;任意毁坏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分别构成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在共同犯罪中,周某平、周某海均起了次要作用,均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平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年;被告人周某海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综合2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各自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新宁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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