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声在线7月13日讯(通讯员 彭宏发)一男子ATM取款机办业务,发现机内有卡且有存款,竟当拾财全部取走。7月12日,公诉机关邵阳市双清区检察院收到了人民法院对该案的判决书:被告人张林立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2万元。
被告人张林立系邵阳市一公司正式员工,生于80后,全日制大学本科毕业。今年1月14日上午,被告人张林立趁周日休息,到该市一银行储蓄所的ATM取款机办业务,准备取5000元再存入父亲的银行卡,以让父亲外出旅游开支。意外的是,张准备插卡时发现取款机里有他人遗忘的银行卡,即试着操作查看余额,卡内竟有1.84万元。张再试着取款2千元,也如意取出,张喜出望外,接着分数次取出了卡内全部之款,尔后匆匆离开现场。
次月5日,被告人张林立闻知公安机关正在侦查其捡卡取款案件,工科大学毕业的张知道ATM取款机有监控视频录像,自己是赖不掉的,很是惶恐不安。经过思考衡量,张决定携赃款投案自首,如实向公安机关坦白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害人得知张投案自首且全部退回1.84万元,即在领取此款后对被告人张林立的犯罪表示谅解,并请求司法机关对被告人张林立从轻判处。
【检察官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19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第52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67条第1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