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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会议未通知股东 决议违反程序被判无效
发布时间:2018-03-29   来源:华声在线  作者:刘园芝

  华声在线3月29日讯(通讯员 刘园芝)公司股东参与股东会议,关系到股东能否有效表达其真实意志,也关系到股东利益的维护。因此我国《公司法》对股东会议的召开程序有强制性规定。然而,实践中仍有公司违反有关强制性规定召开股东会议。

  新邵某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6月,公司股东由罗某、刘某及蒋某组成;罗某为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蒋某为监事。2017年11月,股东罗某召集并主持公司股东会议,形成了公司股东会决议。该股东会决议注明:应到股东3人,实际到会股东3人,代表全体股东100%表决权,并一致通过包括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等决议。但实际上公司没有按照法律及章程规定的十五日前通知蒋某,蒋某没有参加此次股东会议,股东会决议“蒋某”的签名是公司其他股东自行添加的。尔后,公司修改了相关章程,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蒋某知晓后,遂起诉至新邵法院,要求确认该决议无效。

  法院受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二条及该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所以该公司本次股东会议的召开程序违反了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强制性规定。另该股东会决议蒋某的签名是其他股东自行添加的,且决议内容涉及公司重大事项,实际上剥夺了蒋某作为公司股东的表决权。综上,法院认为该决议违反程序,因此对于蒋某要求确认决议无效的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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