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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南飞:像做医生一样做法官
发布时间:2018-01-02   来源:华声在线邵阳频道  记者:尹南飞

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尹南飞

  编者按:医生医治的是“个体之病”,法官医治的是“社会之病”。医德与法官的职业操守有许多相同或相似的地方。医者不容许出错,一旦出错,损害的是个体的健康乃至生命;法官亦不容许出错,一旦出错,损害的是司法公信与权威。面对生命的嘱托,医者能心生敬畏、战战兢兢;面对司法如山的责任,法官焉能不见贤思齐,择善而从?

  在新宁法院两学一做主题讲座上,邵阳中院党组书记、院长尹南飞通过法官与医生的类比论证,从“医者仁心”到“审者公心”,从“望闻问切”到法官“四到”(眼到、手到、脚到、心到),从医生专业规范到法定办案程序,深刻阐释了一名法官在道德品质、职业操守、业务素养等诸方面的要求,寄语全市法院干警,要严格按照两学一做的要求,以医者为榜样,秉持公心仁心、心怀敬畏担当、严守准则规范,做“眼到、手到、脚到、心到”的法官,做无愧于党、无愧于人民、无愧于内心的共产党员!

  在新宁法院两学一做主题讲座上,邵阳中院党组书记、院长尹南飞通过法官与医生的类比论证,从“医者仁心”到“审者公心”,从“望闻问切”到法官“四到”(眼到、手到、脚到、心到),从医生专业规范到法定办案程序,深刻阐释了一名法官在道德品质、职业操守、业务素养等诸方面的要求,寄语全市法院法官要以医者为榜样,秉持公心仁心、心怀敬畏担当、严守准则规范、做合格的人民法官,做无愧于党、无愧于人民、无愧于内心的共产党员!

  如何做一名合格的法官,既有重大的社会现实意义,也有巨大的司法实践意义。前不久,邵阳市委政法委员会通报了2017年度全市政法机关案件评查情况,市政法委抽查了21件案子,公检法均有,评查中发现了一些问题,如事实不清、办案程序不规范、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法律文书瑕疵及其他六个方面。

  这些问题原本都可以避免,主要不是因为工作负荷太大忙不过来造成的,也不是法官业务技能差、专业知识欠缺造成的,而是工作责任心不强,规则意识淡造成的。公、检、法处理案件都要求全程留痕,但少数法官事做了痕没留,手懒留下后遗症。当然,也存在麻痹懈怠,心不在焉的问题。这些问题和其他问题相互交织,导致当事人认为司法不公,不信仰法治,不敬畏法律,不尊重法官。其实,医道与法官职业道德和要求有许多相同或相似的地方,要成为一名合格的法官就得像医生一样,面对每一个病患都尽心竭力、专业规范、一丝不苟。

  学习医者仁心

  医生和法官职业虽然不同,但处世之道相同。医生治病,法官同样“治病”,只不过医生医的是个体之病,法官治社会之病;医生治疗有严格的程序规范,法官审案也有严格的程序法规定;做医生要有好心肠,做法官同样如此,需公道正派等等。人民日报官方微博发布了2016年《震撼中国的九张医护照片》,从图文可以看出,医生做手术时突然胃痉挛,坚持做完最后一步后,就躺在手术室吸氧;山东齐鲁医院为抢救工地上被钢筋刺穿脑部、胸部、腹部的民工,组织十几个部门的三十多名专家花七个小时取出了钢筋,救活了这个民工;湖北襄阳中心医院36岁的医生被酒驾撞成重度颅脑损伤并确诊为脑死亡,同为医生的妻子,强忍悲痛,将丈夫的心脏、肾脏、肝脏捐献给他人。等等九个事例,凸显大爱仁慈,仁心品质。

  做医生的有一颗仁慈之心,就不会认为患者有高低贵贱之分,衣冠美丑之别,更不会因贫穷富有关系亲疏而区别对待,在他们的眼里,这些人都是需要救治的病人,也绝不会因患者是仇人而不治疗或者是从中做手脚,有的只是平等对待,对症下药。医者仁心,法官应有一颗什么心呢?公心,公正之心,公心亦源于仁心。有的纠纷越审越复杂,主要原因不在于法官业务不精,而在于处理的时候存在着一定的不公,心歪了,准绳自然就不准了。审者公心,是非不难分清。不论案子当事人与自己有没有关系,也不论当事人是谁,什么地位什么背景,在法官眼里就是当事人,如同患者在医生眼里只是病人一样。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认识之公。同时,还有行为之公,就是不偏不倚,不枉不纵,是非分明,守规矩负责任。没有歪心眼,但什么事情也不做,那叫公吗?也不公!不作为,非为公!案子一拖两三年,即使没有偏哪一个,也不公,因为违反了规则,法官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把案子处理好,程序违法还叫公吗?当然,特殊事由导致的案件延期,不能说不公,因为法律有规定。学习医者仁心,秉持公心对待当事人,对待职业,认事不认人,认规则不认关系,麻烦和后遗症自然就会少很多。

  学习望闻问切

  就是向实践学习,用实践检验。望闻问切是中医几千年流传下来的诊断方法,现在不仅中医在用,有些西医也用。望,就是望诊,观察病人全身和局部的神色、形态等,因为中医认为人的五脏六腑、气血等都有问题的话,那么肯定会在某一个部位表现出来,尤其是头面部。通过望诊可以了解人体内部的病变。闻,就是闻诊,用耳朵来听患者的语言、声息,用鼻子来嗅患者身上乃至排泄物的气味,中医认为一个正常人的味道与不正常人的味道是不一样的。问,就是了解患者发病的时间、原因、过程及以往情况、家族病史等。切,就是把脉,诊断人体的气血、阴阳、寒热、虚实等。望闻问切与法官的工作并非风马牛不相及!任何案件都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都有一个孕育、发生、发展的过程,任何案件也都是不相同的,就像自然界没有一片相同的树叶一样,都有其独特性。事物的共性与个性决定了法官必须具体问题具体对待,像医生问诊一样,深入实践掌握个性。

  第一,深入现场。比如说民事案件中的相邻纠纷、山田水利纠纷、高空抛物纠纷等,法官坐在台子上,凭当事人各执一词审得清楚吗?这些案件必须看现场,谁是谁非一到现场基本上有个谱。就拿相邻权中的通行纠纷来说,明摆着的另外还有一条路,不影响各自出行,判的时候说不定就是驳回起诉或者是驳回诉讼请求;如果是唯一出路,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肯定要支持。像这种情况是不是要深入现场呢?这与医生望闻问切道理是不是一样?道理是相同的,起码道是相同的,望闻问切诊断法启示法官要走出衙斋深入现场。

  第二,深入证人。刑事案件到现在为止,口供和言证还是证据的主流。证人做的证词是不是很全面很客观地反映了当事人的情况或者现场的情况,光凭案卷里面薄薄的几页纸是断定不了的,否则难免轻率。有的证人作证不全(或记录不全),甚至说的是假话,当这几句话决定被告人命运的时候,仅仅看看案卷、在庭上过一过就行了吗?这么做形式上没错,程序上合法,但是不是抓住了案件的症结,则有疑问。审案跟诊病一样,必须深入到关键的证人中去,直接观察了解证人的品质素质,只有这样才能接近或掌握客观真实,排除合理怀疑,增强内心确信。刑事案件如此,民事案件同样如此,很多侵权案件、民间借贷不乏证人证言。有些只有口头约定,没有订立书面契约,当事人就凭自己说证人说来打官司,法官需要凭这些说法判断合同成立不成立,事实存不存在,这样的事例还是不少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法官不深入证人,那这个案件处理起来会很棘手。像医生诊断一样,法官断案是一种判断,从逻辑思维来讲,是一种从已知到未知的求证和推断,因此建立的基础越真实越扎实,判断的才会越准确,如不亲自接触证人,心中就会没底。

  第三,深入当事人。这一点在过去一段时间,刑事法官做得比较好,讯问当事人、提审同案其他当事人,在庭审之前就做这个工作。在庭审之前接触当事人,了解案件的一些关键问题,掌握当事人犯罪的真正的动机和动因,这样才能够抓住问题的关键。深入现场深入证人深入当事人,是为了眼见为实,去伪存真,判明性质,准确裁断。学习医者的望闻问切,做眼到、手到、脚到、心到的法官。眼到,就是观看事物,看现场和观察证人、当事人及一些重要物证书证;手到,就是该翻的案卷一定要翻,该做的记录一定要做,卷中的重点一定要理清,该留的痕一定要留;脚到,就是该去的地方要去,用脚证实当事人的说法和印证其他证据。心到,就是将职业准则装在心中,将法律准绳装在心中,将当事人的心结装在心中。心到了,处理不会歪到哪里去,案件不会不公到哪里去。

  学习专业规范

  医生做事是很专业的,拿号看病,开单检查,开药配伍,打针吃药,一步建立在一步的基础之上,严谨规范。比如注射青霉素,医生检查开药,护士皮试注射,之后还要观察患者注射后的反应,确保人身安全。医生从接诊检查到用药治疗,不仅专业,而且步骤明确,记载清楚,病患情况一目了然。这种专业性、规范性与法官的工作要求也是十分契合的。现有三部诉讼法,分别是《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都是规制法官办案的,从立案到执行终结都有硬性的规定,但是不是所有法官都能严格遵循呢?有些做到了,有些没做到。文章开头提出的那些问题,很多都是手到即除,只要认真细致,专业操作,不会留下后遗症。

  学习医生的专业精神,最集中的体现莫过于制作一份合格的判决书,法院内部对案件的评查,当事人及社会公众对案件的评判,也主要是针对判决书。制作判决书,既是审判专业的主要环节,也是法官审案的终端产品。程序都走完了,要用一个载体来体现这个过程,案件的事实经过了各道程序的审理,同样也需要用载体加以确认,这个载体就是判决书。因此判决书既体现审理结果,又体现审理的过程,而且反应法官的水平,法院的作风。

  例如刑事判决书的制作,最高人民法院有格式要求,法官按程式安排结构就可以了,但体现法官专业素养和专业认知的事实和论述部分,则很考验法官的水平,需要认真琢磨。事实部分的写作,从文体来讲是记叙文。记叙文写作有六要素,时间、地点、人物、事情的起因、经过、结果,案件事实也必须有这些要素,否则就是事实不清。从表达方式来讲,基本上应该平铺直叙,就是按照事情的自然发展来写,不宜采取倒叙、插叙等表达方式。有些案件,比如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和集团犯罪,在写具体事实之前,用归纳概括的方法将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案件总体概貌表述出来,也就是“戴帽子”,有了帽子,事实表述人与人、人与事之间的关系就不会突兀,但这个自然段不能平铺直叙。写事实必写证据,因事实需要证据证明,但写作应抓住两者的对应关系,事实里面讲的这些要素在证据里面必须得到体现。事实与证据能对应起来的就写,否则就不要写。

  同时,事实和证据也存在写作的技巧,如当事人、证人的供述、证词有好几页,全部摘抄吗?不一定,一个很简单的案件,文书弄个二三十页没有必要。如果事实写得非常的详尽,证据罗列时抓住对应的关键文字就行,在保持原意的情况下进行归纳、压缩;如果事实写得比较简略,证据中的内容则可多引用一些。证据与事实既是一种对应关系,又是一种互补关系,详略得当,制作出来的文书才不啰嗦。

  论述部分怎么写?从文体上讲是议论文,写法遵循论点、论据、论证规则。从表达上来讲,这一段要表明法院的观点,逻辑结构严谨,环环紧扣文书各部分关联的事实和法律问题。比如,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撬门入室的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据为己有,数额较大(或是数额巨大、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这句话既浓缩了写作的几个要素,又指向了犯罪行为触犯的法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手段”,“数额较大”,都是法条规定的盗窃犯罪构成要件。对于构成具体犯罪的表述必须体现该犯罪的基本构成,而且应符合法理要求,不能写成“某某某为了贪图享受搞人家的钱,趁人家不注意,把钱弄到手了,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之类。如果有多个犯罪,则按照重罪、次重罪、轻罪这个逻辑顺序进行表述。在故意犯罪中,有未遂、中止等情形,或当事人提出了形态问题的,在犯罪构成后论述犯罪形态问题。是共同犯罪的,在论述完犯罪构成、犯罪形态后,接着论述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问题,有数个共同犯罪的,亦按罪之轻重,分别论述,论述措词依然要以法律法理为依据。尔后,进行犯罪量刑情节论述。先法定情节如立功、自首、累犯、再犯,后酌定情节如过错、谅解等。

  需要加以注意的是,这些情节在文书相关部分或事实里面必须有体现,甚至要有证据证明,凭空论述有违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也说服不了当事人,这样的文书肯定不合格。有并罚事由的,如漏罪、新罪,在情节问题之后进行论述,从法理上讲清楚是先并后减还是先减后并。当事人的上诉理由和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必须重点回应的问题,可以集中回应的,在这之后进行论述,分别回应更好的,在前述的相应论述层次进行回应。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当事人,在作了这些论述及回应之后,还应点明因何罪、何情节应该判处死刑。犯罪构成、犯罪形态、主从地位、法定情节、数罪并罚,焦点问题论述完毕之后,最后引用法条,这些法条既是前文论述的法律法理依据,也是判决主文的依据,依照论述的逻辑顺序引用,按照重罪轻罪的先后排列,定罪条文在前,情节条文在后,主刑条文在前,附加刑条文在后,实体法条文在前,程序法条文在后。

  一份判决书最经典的两个地方一个是事实,一个是论述,事实、证据、论述、法律相互对应,四位一体。现在流行文书简化等观念,文书可以简化,但基本程式不宜简,内容可以浓缩,但不可省略,否则有违专业精神,也不规范。

  法官职业既高度专业化又高度程式化,实体法和程序法要一体遵循,只要法官像医生一样严谨认真,用心做事,审判工作是一定能让人满意的,司法责任制改革也能达到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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