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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致人重伤 传销“家长”获刑五年
发布时间:2017-11-10   来源:华声在线邵阳频道  作者:彭宏发

  华声在线11月10日讯(通讯员 彭宏发)一80末男子想走传销捷径发家致富,因违法犯罪非但没能发财,反而获刑坐牢。11月10日,公诉机关邵阳市双清区检察院收到了人民法院对该案的判决书:被告人黄鑫辉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被告人黄鑫辉系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80末无业男子,因其只有初中文化,又无一技之长,多次到广东务工,都是干些脏活累活却赚钱又不多的事,黄很是不甘心,希望另辟蹊径,找到一件既轻松又赚大钱的好活。经过打听了解,2015年9月,黄决定加入当地一地下传销组织。因黄工作投入卖力,一年后被委派到湖南邵阳市开辟新的传销下线窝点,并被任命为负责人,设点于该市建设路一居民小区三楼的租房,其手下6名成员,皆恭恭敬敬地称呼其“家长”,该窝点的大小事务,皆由黄指挥安排。他们打着合伙经营某种高档畅销化妆品的幌子,利用返利式经营模式骗取会员入股传销。以每股3000元发展下线,承诺入股后数月,可返回股本并可拿到股本2倍的分红,以此暴利哄骗亲朋入股。黄鼓动与唆使手下,积极发展下线。2017年4月1日,该点成员韦某将其表哥莫某骗入该窝点,莫得知真相后强烈要求离开,却被黄安排人员控制莫的人身自由,并对莫进行传销上课洗脑。次日凌晨4时许,莫趁看守人员睡熟之际,翻窗顺着下水管道而下,希望以此逃离控制,未料管道陈旧断脱,莫失却抓手坠地负伤,后被及时送往医院救治。经法医鉴定:莫身体多处骨折,所受伤害构成重伤。

  案发后,被告人黄鑫辉积极求助父母,尽全家努力赔偿了被害人莫某的大部分经济损失,被害人对被告人黄鑫辉的行为表示谅解,并请求人民法院对其从轻处理。据此,法院依法对黄做出上述从轻判决。


  【检察官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238条第1、2款: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67条第3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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