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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引资以权谋私 村秘书受贿获刑坐牢
发布时间:2017-10-19   来源:华声在线邵阳频道  作者: 彭宏发

  华声在线10月19日讯(通讯员 彭宏发)“我不是国家干部,我是个泥腿子农民,我得的劳务费,不是受贿。”法盲的村官认事不认罪,结果还是被依法判刑。近日,李安生被一审法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

  被告人李安生系邵阳市远郊一村秘书,2014年年初,为发展村里经济,富裕人民群众,村支两委出台了村干部招商引资的工作任务,并与工资收成挂钩。被告人李安生通过多方联络努力,于该年7月引来个体老板刘某在该村投资,并使刘某获得巨大利益。李利用村秘书职务之便,在帮助刘某办理相关手续或协调有关事项后,向刘某索取了2.5万元的贿赂。今年5月被告人李安生落网归案后,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但坚称自己不是国家干部,只是个泥腿子农民,自己帮助刘某做了很多事,向他讨得的2.5万元钱,是应得的劳务费,不是受贿。法院依法审理认定:被告人李安生在为刘某的投资经营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刘某好处费2.5万元,为刘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构成要件,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诉机关双清区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检察官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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