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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偷鸡筹钱 未料落网判处有期徒刑1年
发布时间:2017-08-11   来源:华声在线  记者:彭宏发

  华声在线8月11日讯(彭宏发)“不是盗窃财物价值要两千元以上才治罪吗,我没偷这么多为什么抓我?”这个法盲想钻法律空子,结果撞了修改后刑诉法的“钉子”。8月11日,公诉机关邵阳市双清区检察院收到了人民法院对该案的判决书:被告人朱恩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被告人朱恩运系邵阳市西郊进城务工70后农民,因平时业余迷恋打牌赌博,输多赢少,2017年春节前夕,其就无钱回家过年,为此,朱苦苦寻思如何搞到钱来过个热闹年节,看到家家户户买鸡养鸡准备过年,朱决定趁夜黑多多偷鸡变卖,以此筹集过年之钱。

  2017年1月14日的当晚凌晨,朱携带两编织袋即往该市南郊一工厂棚户家属区,寻找院落鸡舍准备伺机偷鸡。很快,朱在李某家门口的鸡舍中发现4只家养土鸡,即轻轻将鸡悉数捉入编织袋,尔后迅速逃离现场。天亮后,朱将鸡拿到该市三眼井农贸市场,以300元价格销赃于一不知情的顾客。

  其后连续的4个晚上,朱以同样的手段,变换区域到该市老旧的平房区,先后偷鸡4次,盗窃唐某、毛某等家养土鸡16只,销赃得款1400元。

  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调出各案发地周边交通监控视频,很快锁定了被告人朱恩运为连日多发盗鸡案嫌疑人。1月19日上午,民警将朱捉拿归案,其如实交待了以上盗窃的全部犯罪事实。但法盲的朱天真地向办案民警提出:“不是盗窃财物价值要两千元以上才治罪吗,我没偷这么多为什么抓我?”民警依法释疑:“你偷的20只鸡卖的也是现在的市场价,我们的鉴定价值也是1700元,从赃款上你是不到2000元,但新的刑诉法规定,多次即3次以上的盗窃也是犯罪。”当朱看完此法条后,后悔不已:“本想偷鸡过个好年,没想还把自己送进了牢房”。

  5日后经检察机关审查批准,公安机关依法对朱执行逮捕。

  【检察官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264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67条第2款: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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