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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两万坦白交代 全额退赃获判拘役
发布时间:2017-07-11   来源:华声在线  作者:彭宏发

  华声在线7月11日讯(通讯员 彭宏发)为多获取拆迁征地利益而行贿,结果“偷鸡不成蚀把米”。 7月10日,公诉机关邵阳市双清区检察院收到了人民法院对该案的判决书:被告人傅滔滔犯行贿罪,判处拘役5个月。

  被告人傅滔滔系邵阳市东郊无业社会闲散人员。前年秋天其家庭住房经过谈判,傅以家庭户主与某项目工程指挥部达成征地拆迁协议。其后,被告人傅滔滔为了多获得房屋拆迁补偿款,暗地里找到专管征地拆迁事务的两国家工作人员(均已判刑),明确表示希望多增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和安置地面积,随即给两工作人员奉送上人民币现金2万元。两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得李报桃,为被告人傅滔滔虚增房屋面积、虚增房屋附属物,最终损公肥私,为傅非法获取虚增补偿款20余万元、超越安置面积数十平方米。傅归案后,如实坦白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积极退还赃款及非法所得。据此,法院依法对其作出从轻判决。

  【检察官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389条第1款: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第390条第1款:对犯行贿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67条第3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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