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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清区一男子跑腿帮人买毒 赚吸点点获刑两年
发布时间:2017-05-23   来源:华声在线  作者:彭燕如 彭宏发

  华声在线邵阳5月23日讯(通讯员 彭燕如 彭宏发)一法盲男子自以为帮人跑腿买点毒品不是贩毒,被判徒刑后悔晚矣。5月22日,公诉机关邵阳市双清区检察院收到了人民法院对该案的判决书:被告人吴大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罚金3000元。

  被告人吴大为系该市双清区东郊80末无业青年,因好逸恶劳,初中毕业后极少外出务工,大多时间游手好闲,依靠着父母“啃老”混日子。令人失望的是,干吃闲饭还跟着狐朋狗友们染上了吸毒的恶习。

  2016年11月4日中午1时许,被告人吴大为接到同伙大哥李某电话,李要其给他购买80元钱的海洛因毒品,吴赶到粉友李某处拿了钱,及时找到在市区塔北路一叫阿林(在逃)的毒贩,用80元钱买得海洛因0.05克,回来后李、吴二人躲到一柑橘园深处,将买来的毒品平分,各自用香烟盒包装用锡纸火烧吸食。稍后不久,盯梢跟踪吸毒人员的缉毒民警突然冲出,将意外惊恐的吴、李双双擒获。

  经审讯,二人对以上事实供认不讳,并坦白交代了此前该年9月底的一天,被告人吴大为受吸毒人员李某请托,帮李某从阿林处购买了150元钱重约0.1克的海洛因,购回后作为跑腿报酬,李某分给了吴一半即重约0.05克的海洛因吸食。吴两次帮李某购买毒品,共赚得约0.075克的海洛因消遣。民警抓捕吴时,其还直叫我没有贩毒,当得知自己因此被判有期徒刑两年时,被告人吴大为后悔不已。

  【检察官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347条第1、4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45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50条、第69条规定外,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

  第67条第3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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