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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男子驾车违章变道 投案自首获判缓刑
    发布时间:2017-04-13   来源:华声在线  记者:彭燕如 彭宏发

      华声在线邵阳4月13日讯(通讯员 彭燕如 彭宏发)驾车变道先用余光察看,尤其是在高速路上,方可确保安全行车,一男子却盲目变道,结果夺两人命。4月13日,公诉机关邵阳市双清区检察院收到了人民法院对该案的判决书:被告人禹顺水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被告人禹顺水系邵阳市80末男子。2016年8月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禹顺水驾驶自己的重型厢式半挂车,由东往西行驶在G320国道上,在一交叉路口,禹需要变道左转弯,其违犯交通法规,未先用余光察看左侧后视镜,盲目左转变道,致使一正常行驶左侧车道上的卡车追尾禹车上,造成追尾车驾驶人与乘车人两人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禹顺水驾车逃离现场。第三天,被告人禹顺水主动到案发地交警投案自首。经交警取证认定:被告人禹顺水负此次交通事故主要责任。鉴于被告人禹顺水在庭审前的诉讼过程中,积极、全力赔偿了两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40万元,取得了对方的谅解,对方并书面请求办案机关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禹系投案自首,故法院依法对其作出从轻的缓刑判决。


      【检察官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133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67条第1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72条: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18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75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1)犯罪情节较轻;(2)有悔罪表现;(3)没有再犯罪的危险;(4)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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