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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支持逾期利率按年利率24%计算
发布时间:2017-04-11   来源:华声在线  记者:刘园芝

刘园芝

  为督促给付金钱义务人履行其义务,当事人往往会在合同中约定延期付款违约金,或约定资金占用期间的逾期利率。法律也明确规定违约金不能过高,但具体标准是多少?近日,邵阳中院作出终审判决,支持逾期利率按年利率24%计算。

  梁某武、梁某军、孙某合伙开设养猪场,由梁某武出面向喻某购买生猪饲料,至2013年10月10日,梁某武、梁某军、孙某共欠喻某货款109 070元,并向喻某出具了欠条,约定2014年1月份付清,如逾期按资金总额每日千分之五支付滞纳金。此后,梁某武、梁某军、孙某并未向喻某支付货款,喻某遂起诉至新邵法院。

  新邵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梁某武、梁某军、孙某拖欠喻某货款109 070元,理应如期支付。喻某要求梁某武、梁某军、孙某共同支付所欠货款109 070元,法院应予支持。但喻某要求梁某武、梁某军、孙某按欠条约定的总金额每日千分之五支付滞纳金,只能适当予以支持,应按资金占用率年利率6%计算逾期付款滞纳金。新邵法院判决后,喻某提起上诉,认为合同意思自治原则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应在不违反法律规定和诚实信用原则下最大化地尊重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双方约定逾期按资金总额每日千分之五支付滞纳金过高,遂请求邵阳中院判决梁某武、梁某军、孙某按年利率24%支付逾期滞纳金。

  邵阳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对货款的支付约定了还款期限和逾期利率,由于梁某武、梁某军、孙某不守诚信,拒不按约履行支付欠款义务,理应承担欠款资金占用期间的逾期利率,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双方约定的逾期利率明显过高,只能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遂判决梁某武、梁某军、孙某在判决送达之日起30日内支付喻某货款10万余元及滞纳金(滞纳金自2014年2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货款清偿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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