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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好逸恶劳贩卖冰毒 落网被判重刑九年
    发布时间:2017-03-15   来源:华声在线  记者:彭燕如 彭宏发

      华声在线邵阳3月15日讯(彭燕如 彭宏发)为了赚取暴利,竟侥幸贩卖冰毒。3月14日,公诉机关邵阳市双清区检察院收到了人民法院对该案的判决书:被告人岳清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罚金2万元。

      被告人岳清泉系邵阳市70末社会闲散人员,初中毕业后一直做临时工作,因为好逸恶劳,较为辛苦的事做不多久他就走人,后来从事轻快的房屋居中生意介绍工作,其还是不安心,嫌来钱少而慢。2016年夏,其从广州进货些冰毒,希望转卖给熟悉的吸毒人员发些横财,其也事先与之预约过。当年9月24日上午,其多年吸毒的朋友刘某打来电话,问岳进货回来了吗,得知有货就向被告人岳清泉约定购买10克冰毒,双方商定了交易时间与地点。此日中午12时许,在该市塔北路一僻静小巷道中,岳、刘先后赶到,岳在收取刘某5千元现金后,将一包用透明塑料袋装好的冰毒交给了刘。因为为帮助刘某戒毒,其家人早已暗中跟踪其行踪,并及时报告了当地管区民警。当二人交易完毒品分头逃离现场时,公安民警突然冲出,将其双双人赃俱获。当场在岳身上搜缴出塑料袋包裹的白色晶体状可疑物2包,经称量,合计净重10.62克;在刘身上搜缴出塑料袋包裹的白色晶体状可疑物1包,净重10.38克;经鉴定:上述搜缴到的白色晶体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系毒品冰毒。岳、刘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刘被公安机关治安处罚强制戒毒3年。(彭燕如 彭宏发)

      【检察官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347条第1、3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200克以上不满1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不满50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52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53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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