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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放烟花炸伤眼,巨额损失自担责
发布时间:2017-03-08   来源:华声在线  记者:刘次庄

  简要案情:

  2016年7月23日晚,原告李XX为庆祝其父亲80大寿生日,在自家屋前坪里燃放烟花,原告李XX及其外甥等3人依次将16筒喜庆烟花点燃绽放,结果,发现还有第7筒烟花尚有约一半未点燃绽放。大约4—5分钟后,李XX不顾其外甥等人劝阻,执意跑近那筒烟花旁探头观看,不料那筒烟花竟然又冲出两个礼花炮来,其中一个正好冲到了李xx的一只右眼上,将李的右眼炸伤导致其右眼几乎失明,经司法鉴定已构成7级伤残。为此,李XX以产品质量责任纠纷将被告新邵县XX烟花鞭炮厂告上法庭,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及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197657元。

  裁判结果:

  新邵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驳回原告李XX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本案系产品质量责任纠纷。生产者和经营者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法定条件,是其所生产或经营的产品必须存在“缺陷”。《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界定的“产品缺陷”,必须具有以下两个法定构成要件,即一是“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二是“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指不符合该标准”。在本案中,被告新邵县XX烟花鞭炮厂是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成立的企业,所生产的产品经质技术部门检测合格,产品烧成率(吐珠型)大于93%,认定为合格产品,不存在不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事实。烟花未一次性燃完只是产品存在“瑕疵”,该瑕疵不足以存在对人身、财产安全不合理的危险。该烟花产品外包装上统一印制了醒目的“注意事项”、“燃放说明”及“安全警示语”,销售人员对原告进行了安全燃放现场指导,该烟花“燃放说明”警示燃放者在燃放过程中,“如发生间隔时间长、断火、熄引、切勿立即靠近和探头观看,严禁再次点燃,15分钟后后灌水处理”。原告李XX在烟花未一次性燃完的情况下无视自身安全,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即灌水处理)即上前探头观看导致右眼受伤,原告李XX的损害结果不属于被告因“产品质量缺陷”而造成,与产品质量缺陷无直接因果关系,故其损害结果应由原告自负。

  值得说明的是,李XX因意外致残已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可以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低保或生活救济。

  (刘次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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